法务网2023-06-24 08:50:03
1.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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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耐心的说服工作,讲明利害关系;
(3)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
(4)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
当事人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双方当事人盖章。找法网提醒您,调解协议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双方当事人履行法律的依据。
2.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不服调解,或在调解成立后调解协议书送达前反悔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政府处理。
二、土地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引起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有:
1.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
2.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
3.用地手续不完备;
4.有关补偿、安置等措施未落实;
5.国家政策体制变动;
6.土地租赁、借用或重复征用、划拨等引起土地权属紊乱;
7.农田基本建设造成的土地原有状况的改变和地界变更而又无原始记载,以及其他历史原因遗留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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